本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
办公地址:西昌市风情园路4号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34-3222767
电子邮箱:lszjtybgs@126.com
通信地址:西昌市风情园路4号
邮政编码:615000
二、申请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提交。
(一)申请人可以在我局的政府网站上下载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邮寄至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通过政府网站网上受理渠道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申请发至相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四)申请人将申请表传真至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申请人向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提出。
四、申请处理
(一)审查
1.行政机关收到当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调整,并分别向不同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登记。
1.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以及申请人按要求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即时登记。对于申请人当面提交的申请,受理机构要即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证明》。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第三方或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公开和延期法定期限内。
(四)归档。
行政机关要做好申请公开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申请办理情况录入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处理的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二)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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